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1573号
邹敏昌、清远同森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胡应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蔡家驹与被告邹敏昌、清远同森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胡应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3)粤0605民初215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邹敏昌、清远同森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1000000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23年8月7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予蔡家驹;二、邹敏昌、清远同森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52000元予蔡家驹;三、胡应华对清远同森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蔡家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 14277.48 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按判决主文确定的责任方式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用14277.48 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财产保全费5000 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按判决主文确定的责任方式负担并应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予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