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30730号
杨浩林:
本院受理原告张演滔诉被告梁海娣、杨浩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30730号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梁海娣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以及每月附带利息60元,自2023年2月2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杨浩林对上述诉讼请求,在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姜文娟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2月27日10时3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