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艺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黄进检:
本院受理原告曾小强与被告佛山市艺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黄进检、黄汉章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28000号案的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三被告连带向原告返还垫付的员工工资82683.9元,并向原告支付从2022年11月3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的1.5倍计算,暂计算至起诉日为2000元,两项合计为84683.9元;2.三被告承担本案件全部诉讼费用。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颜熙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3月4日9时在本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