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0882号之一
叶锦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盈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叶锦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208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叶锦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24388元、能源费20328元及电费1371元予原告中盈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二、被告叶锦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4791元为本金分别从2022年9月至2023年5月每月的6日起、以1597元为本金从2023年6月6日起、以1371元为本金从2023年4月21日起均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予原告中盈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中盈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6元(原告已预交818.6元),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