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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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605民初18483号原告何江与被告戴小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区人民法院2023-12-06 18:10:27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18483号之一      

戴小林

本院受理原告何江与被告戴小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184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戴小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6330元及以此为本金从2023年7月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何江;二、驳回原告何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8.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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