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15232号之一
陈岩:
本院受理原告胡劲嫦与被告陈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152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陈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34250元并以此为本金从2022年4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胡劲嫦;二、被告陈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51979元并以此为本金从2023年5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胡劲嫦;三、驳回原告胡劲嫦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60元、财产保全费1481.7元,共计1164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820.86元,由被告负担5820.84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820.84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