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30110号
李科: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区伟飞猪肉店诉被告李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5390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以53909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3年7月11日为667.3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欧亚婷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2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