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兆康: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七小郎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兆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29040号案的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公司财产11607.17元及支付违约金11607.1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颜熙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2月27日10时在本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