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605民初25243-1号之一
黄明斌: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明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2524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明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7211.05元、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1日期间的公摊电费1303.55元,2021年11月1日至2023年1月11日期间拖欠的公摊水费2.79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被告黄明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720元及以7211.05元为计算基数自2023年5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违约金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驳回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4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明斌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