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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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605民初19290号原告何丽欣与被告彭少堂、戴桂林、许少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3-11-27 17:05:5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3)粤0605民初19290

戴桂林、许少聪

本院受理告何丽欣与被告彭少堂、戴桂林、许少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19290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彭少堂、戴桂林、许少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48052元予何丽欣;二、彭少堂、戴桂林、许少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息(以货款148052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予何丽欣;三、彭少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0000元予何丽欣;四、驳回何丽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10.19元,财产保全费1422.55元,合计5332.74元(何丽欣已预交),由彭少堂、戴桂林、许少聪负担,其中受理费3910.19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何丽欣已预交的上述受理费3910.19元,本院予以退还。财产保全费1422.55元,彭少堂、戴桂林、许少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何丽欣,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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