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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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605民初29312号原告郑春武诉被告陈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3-11-23 17:25:1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9312

陈昭明

本院受理原告郑春武被告陈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00000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息1%计算,自2023年3月16起计算2023年5月30日,共计2500元;以1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23年6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5%,自2023年6月31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3.被告承担原告因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3.本案的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提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廖建杨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12610在本院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

特此公告

 

 

 

 

 

十一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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