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9312号
陈昭明:
本院受理原告郑春武诉被告陈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00000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息1%计算,自2023年3月16日起计算至2023年5月30日,共计2500元;以1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23年6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5%,自2023年6月31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3.被告承担原告因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3.本案的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廖建杨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月26日10时在本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