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罗俊纯:
本院受理原告李旺平与被告佛山市万国金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兴伟、李锋平、李剑平,第三人董中南、罗俊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15399号民事裁定书,该案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旺平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受理费。原告已预缴的2880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