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3008号
武勇、东莞市博威五金电子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王杨诉被告武勇、东莞市博威五金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粤0605民初23008号],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230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武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50万元、支付利息69833.33元、以实欠借款为本金自2023年8月30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予王杨;二、驳回王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187.5元(王杨已预交5400元),由武勇负担并应与上述款项同期迳付予王杨,本院不另收退。王杨多预交的受理费212.5元、王杨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因本院未实施保全措施,王杨预交的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共4232.5元,在本判决生效后,本院退还予王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