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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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605民初7288号原告李国由、钟玉芬与被告佛山市南海纳德利复合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升昉五金有限公司、吴远娟、赵青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3-11-20 17:23:38

 

 

广            

    

吴远娟

本院受理原告李国由、钟玉芬与被告佛山市南海纳德利复合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升五金有限公司、吴远娟、赵青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式向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现向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7288号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为佛山市升五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为李国由、钟玉芬佛山市南海纳德利复合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吴远娟佛山市升五金有限公司上诉内容为:1.请求一审判决“佛山市升昉五金有限公司、吴远娟、赵青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698800.63元予原告李国由、钟玉芬”改判为佛山市升昉五金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请求重新各方确认赔偿数额及各方赔偿比例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十一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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