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远娟:
本院受理原告李国由、钟玉芬与被告佛山市南海纳德利复合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升昉五金有限公司、吴远娟、赵青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7288号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为佛山市升昉五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为李国由、钟玉芬、佛山市南海纳德利复合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吴远娟,佛山市升昉五金有限公司的上诉内容为:1.请求一审判决“佛山市升昉五金有限公司、吴远娟、赵青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698800.63元予原告李国由、钟玉芬”改判为佛山市升昉五金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请求重新各方确认赔偿数额及各方赔偿比例。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