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冯太龙: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军浩晟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和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李良旭、冯太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25432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东莞市和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冯太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军浩晟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6361.0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6361.05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二、李良旭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佛山市军浩晟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受理费减半收取应为1621.13元(佛山市军浩晟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2426.66元),由佛山市军浩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5.13元,由东莞市和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李良旭、冯太龙负担1606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佛山市军浩晟贸易有限公司多预交2411.53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回。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