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3389号
严万:
本院受理原告苏永聪与被告东莞市祥通名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蒋小杰、严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23389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1.严万与苏永聪于2022年12月21日签订的《汽车转让协议》于2023年3月29日解除;2.严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苏永聪返还粤A16DZ5号牌小汽车(车架号码LE40G4DB2JL229661,发动机号码11002505),苏永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严万返还购车款47660元;3.严万应自2023年3月29日起至上述第二项的车辆实际返还之日止,以180元/日的标准计付车辆占有使用费予苏永聪;4.驳回苏永聪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24元(苏永聪已向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预交),由苏永聪负担388元,严万负担636元。严万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迳付苏永聪,本院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