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5993号
张根福:
原告全钦远与被告张根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259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张根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7200元及支付利息4145.6元予全钦远;二、驳回全钦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7.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7.28元,由张根福负担69.9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