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黄良仁、肖月玉: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良仁、肖月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黄良仁、肖月玉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被告黄良仁、肖月玉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23216-1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传票、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拖欠的物业管理费6668.64元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968.14元(暂计至2023年6月8日,从2023年6月9日起至被告清偿完毕止,请求继续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每日按千分之三计付违约金给原告,以本金为限)(上述款项共计11636.7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尹红丹独任审理,于2023年12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西樵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及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