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18930号
吴岳钢: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好班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岳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189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吴岳钢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好班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报酬2608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报酬26086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佛山市好班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2.15元(佛山市好班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吴岳钢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佛山市好班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