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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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605民初34866号原告佛山市沣铚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尚达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李红梅、佛山美兴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钟伟京、黄玉根、广州爱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3-09-26 16:55:37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0605民初34866   

佛山美兴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钟伟京、黄玉根、广州爱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沣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尚达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李红梅、佛山美兴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钟伟京、黄玉根、广州爱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粤0605民初34866民事上诉状佛山市沣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如下:一、撤销2022)粤0605民初34866民事判决书;二、改判确认上诉人佛山市沣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尚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就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大道奔达汽车城3-4座的委托出租关系于2023年2月28日终止;三、改判被上诉人佛山市尚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上诉人佛山市沣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566740.8元及利息(以2566740.8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改判被上诉人叶建华对第二、三项上诉请求承担连带清偿之日;五、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由两被上诉人承担。佛山市尚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贵院依法将一审判决的已认定的事实及未认定的与本案有关联的代垫费用及代垫人工工资等由上诉人佛山市沣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并从上诉人佛山市尚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代被上诉人佛山市沣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收的物业租金中扣除(附表合计1532870.1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佛山市沣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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