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11734号
韩奀福、郑宏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南海瑜璟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格尚电器有限公司、韩奀福、郑宏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3)粤0605民初117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东莞市格尚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48791.10 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23 年4 月1 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50%的标准计付的利息予佛山市南海瑜璟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二、东莞市格尚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5273 元予佛山市南海瑜璟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三、驳回佛山市南海瑜璟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615.22 元,财产保全费592.18 元,合共1207.40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格尚公司负担并经原告同意应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