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0605民初29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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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就与被告梁浩棠、吴素芳、第三人鹤山市沙坪明顺达鞋厂、鹤山市玖鑫鞋业有限公司、阳小松、高国红、鹤山市美森鞋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粤0605民初29125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浩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邓就代收的货款152875.02元及逾期返还的利息(以152875.02元自2022年7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二、被告吴素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08.04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交纳的,本院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受理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