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11354号
西安旌之铝铝业有限公司、叶正平: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燊业铝材喷涂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旌之铝铝业有限公司、叶正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西安旌之铝铝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价款113599.51元及利息(利息从2022年9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8%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2月23日为2678.82元);2.被告叶正平就被告西安旌之铝铝业有限公司所欠价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蓝斯艺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3年8月11日10时在本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