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15268号
陈汉耀:
本院受理原告陈辉诉被告陈汉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353895元及违约金(以本金7353895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6日起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3月6日的违约金为360340.8元);2.被告向原告承担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冼伟芬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3年8月15日10时30分在本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