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14764号
梁志根:
本院受理原告夏向华诉被告梁志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梁志根向原告夏向华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2.被告梁志根向原告夏向华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2021年12月19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12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19日止按年利率3.8%计算,自2022年1月20日起至2022年8月21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自2022年8月22日至今按年利率3.65%计算,暂计至2023年2月27日逾期还款利息为10955.27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梁志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廖建杨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3年8月28日11时在本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