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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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605民初14157号原告陈美彤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力量之星体育运动咨询服务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3-06-07 17:45:1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南海区力量之星体育运动咨询服务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陈美彤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力量之星体育运动咨询服务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14157号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服务费6919.09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淑梅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38239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人民法庭第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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