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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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605民初14214号原告黄晶晶与被告彭卫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3-06-07 17:44:27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彭卫平

本院受理原告黄晶晶与被告彭卫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14214号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拖欠的货款7125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1251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淑梅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38249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人民法庭第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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