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3528号
佛山市顺德区金富海家具有限公司、李旋:
原告佛山市特爱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金富海家具有限公司、李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3528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佛山市顺德区金富海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特爱家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246元,并应以该款为本金从2022年1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佛山市特爱家具有限公司;二、驳回佛山市特爱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佛山市顺德区金富海家具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收取450.15元(佛山市特爱家具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特爱家具有限公司负担30.48元,由佛山市顺德区金富海家具有限公司负担419.67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佛山市特爱家具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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