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蔡钊:
本院受理原告杨凤军诉被告蔡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如下:蔡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350000元及至2022年1月30日的利息877000元予杨凤军;二、蔡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1350000元为本金从2022年1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4.6%计付利息予杨凤军;三、蔡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5000元予杨凤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为13026.09元(原告已预交),由蔡钊负担。蔡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杨凤军已预交的诉讼费用13026.09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