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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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605民初32924号案原告梁智豪诉被告林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3-03-24 17:17:29

广

   

林祥玲

本院在审理2022)粤0605民初32924号原告梁智豪诉被告林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粤0605民初32924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林祥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智豪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

被告林祥玲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林祥玲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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