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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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605民初2945号原告梁毅施诉被告李兆彬、劳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3-03-24 17:16:4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劳敏华:

本院在审理(2023)粤0605民初2945号原告梁毅施诉被告李兆彬、劳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2945案的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李兆彬和被告劳敏华返还借款本金130万元;2.被告李兆彬和被告劳敏华支付违约金26万元,并以借款金额130万元为本金按日利率5‰(即6500/日)计算滞纳金给原告。滞纳金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21231日为273000元;3.被告李兆彬和被告劳敏华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及罚息,自202211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21231日为309064.52元;4.被告李兆彬和被告劳敏华向原告承担因维权产生的担保函费用3713.1元以及不动产抵押费1260元,合共4973.1元;5.处分被告李兆彬和被告劳敏华抵押物,抵押担保财产的拍卖、变卖款优先清偿原告上述第14项所请。具体如下:1)原告对被告李兆彬所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庄边村民小组(土名)“趁圩岗”地段的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南府国用(2003)第特08004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南府国用(2003)第特080050号】),以拍卖或变卖的方式所取得的价款优先清偿上列第14项债权范围内总金额的70%2)原告对被告李兆彬所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庄边村民小组(土名)“趁圩岗”地段的上盖物框架结构肆层(房地产权证为【粤房地证字第C1884128号】),以拍卖或变卖的方式所取得的价款优先清偿上列第14项债权范围内总金额的10%3)原告对被告李兆彬所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城区一环路桂花楼201房及201号单车房(房地产权证为【粤房地证字第C3406691号】),以拍卖或变卖的方式所取得的价款优先清偿上列第14项债权范围内总金额的10%4)原告对被告劳敏华所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城区教育路育俊楼401房及401号单车房(房地产权证为【粤房地证字第C3406570号】),以拍卖或变卖的方式所取得的价款优先清偿上列第14项债权范围内总金额的10%6.本案案件受理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用由被告李兆彬和被告劳敏华共同承担。

2023)粤0605民初294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吴晓岚独任审理,并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5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四十四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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