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大永:
本院在审理(2023)粤0605民初1457号案原告信靖平与被告黄大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1457号之一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信靖平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66.67元,由原告负担533.34元,对原告已预交但应予退还的诉讼费用533.33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退还予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