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3)粤0605民初3047号原告佛山市荣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帝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谚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3-03-24 17:11:3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杨谚初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荣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帝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谚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3047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帝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22000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从2021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违约金予佛山市荣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二、肇庆帝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20000元予佛山市荣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三、杨谚初对上述第一、二项肇庆帝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佛山市荣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39.49元、财产保全费1907.99元,合计4647.48元(佛山市荣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荣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13.48元,由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谚初负担4334元,且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佛山市荣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二十四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粤ICP备2022064853号-1

粤公网安备:44060502000301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