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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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605民初35215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新刘筠粮油商行与被告谷燕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3-03-24 17:10:2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谷燕山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新刘筠粮油商行与被告谷燕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605民初35215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谷燕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8495元及以该款为基数从2022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的利息予佛山市南海区新刘筠粮油商行;二、驳回佛山市南海区新刘筠粮油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为50元(佛山市南海区新刘筠粮油商行已预交),由谷燕山负担且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佛山市南海区新刘筠粮油商行,本院不另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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