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赫尔斯(佛山)健身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梁优与被告赫尔斯(佛山)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605民初35218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解除梁优与赫尔斯(佛山)健身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签订的《赫尔斯健身会所私教协议》;二、赫尔斯(佛山)健身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梁优退还课程费用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收取550元(梁优已预交),由赫尔斯(佛山)健身有限公司负担且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梁优,本院不另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