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顺德区鸿馨诺五金制品厂: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森默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鸿馨诺五金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605民初32911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佛山市顺德区鸿馨诺五金制品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38975元予佛山森默电气有限公司。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为774.38元(佛山森默电气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顺德区鸿馨诺五金制品厂负担且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佛山森默电气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