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0605民初31876号
张华耀:
原告佛山市振亿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宝玲、张华耀、第三人广州市领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605民初31876号案的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6.72元(原告已预交333.45元),由原告负担。对于原告预交的受理费166.7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