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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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605民初31876号原告佛山市振亿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宝玲、张华耀、第三人广州市领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3-03-23 09:05:2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0605民初31876号    

张华耀

原告佛山市振亿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宝玲、张华耀、第三人广州市领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605民初31876号案的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6.72元(原告已预交333.45元),由原告负担。对于原告预交的受理费166.7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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