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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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605民初33496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欧广发、佛山市南海区欧予梓劳务信息咨询服务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3-03-17 18:01:1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0605民初33496号    

佛山市南海区欧予梓劳务信息咨询服务部、欧广发: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欧予梓劳务信息咨询服务部、欧广发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粤0605民初33496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欧广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保险理赔款20894元,并以该款为基数自2021年10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欧予梓劳务信息咨询服务部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2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4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欧广发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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