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佛山市军杰食品有限公司、陈东玲:
本院在审理(2022)粤0605民初34153号案原告佛山市金粮谷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军杰食品有限公司、陈东玲、李隆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粤0605民初34153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佛山市军杰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金粮谷物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4683.5元,并支付以224683.5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佛山市金粮谷物实业有限公司;
二、陈东玲、李隆科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佛山市金粮谷物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结,案件受理费收取5170.91元,财产保全费1810.3元,合计6981.21元(金粮公司已预交6981.21元),由金粮公司负担668.21元,佛山市军杰食品有限公司、陈东玲、李隆科负担6313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金粮公司多预交的诉讼费用6313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