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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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605民初33733号案原告罗燕欣与被告赵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3-03-17 17:26:35

广

   

赵昊:

本院在审理2022)粤0605民初33733号案原告罗燕欣与被告赵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粤0605民初33733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燕欣归还借款本金685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685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予原告罗燕欣;

二、驳回原告罗燕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结,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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