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水志:
本院在审理(2022)粤0605民初33263号案原告谢波与被告李水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粤0605民初33263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水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波返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5万元自2022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予原告谢波;
二、被告李水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波支付违约金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结,案件受理费收取1175元(原告已预交1175元),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用117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