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0605民初20433号之一
林国钦、林玉春、昆明市禾大饲料有限公司:
原告佛山市中德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国钦、林玉春、第三人昆明市禾大饲料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605民初20433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佛山市中德饲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