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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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605民初2581号原告陈旭军诉被告郭子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3-02-14 15:33:2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581

郭子高

本院受理原告陈旭军被告郭子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16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廖建杨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351010在本院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

特此公告

 

 

 

 

二月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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