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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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16688号原告佛山市福美达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欧姆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金鹏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华金创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欧姆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何兆枫、吴昌武、何兆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何兆伦)

区人民法院2021-08-25 14:37:0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0605民初16688号

何兆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福美达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欧姆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金鹏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华金创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欧姆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何兆枫、吴昌武、何兆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605民初16688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粤0605民初16688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0605民初1668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2021)粤0605民初166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欧姆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金鹏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华金创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欧姆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吴昌武、何兆枫的银行存款5077173.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福美达铝业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原告请求判令:1.七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5077173.82元,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由七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招伟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唐汉冰、黄国全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二号楼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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