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陆贝珍:
关于本院受理的(2020)粤0605民初32291号原告曹柳婷与被告陈广华、陆贝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605民初32291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陆贝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曹柳婷归还借款本金89972.52元、截止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3339.22元以及以89972.52元为本金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6.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曹柳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75元、财产保全费1010元,合共3285元(曹柳婷已预交),由曹柳婷负担98.55元,由陆贝珍负担3186.45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曹柳婷已预交但不应当负担的诉讼费3186.4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