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0)粤0605民初31623号原告曹洁琦与被告林滨、林秋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1-05-14 17:47:5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林滨、林秋月

关于本院受理的2020)粤0605民初31623原告曹洁琦与被告林滨、林秋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605民初31623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林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曹洁琦归还借款本金430000元、截至2020年11月14日的利息63339元以及以430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二、林秋月对林滨的上列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700.09元,财产保全费2956.70元,合共11656.79元(曹洁琦已预交),由林滨、林秋月共同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曹洁琦已预交但不应当负担的诉讼费11656.79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粤ICP备09102853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44060502000301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