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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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33494号案原告罗运辉诉被告胡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1-05-14 17:46:44

       广

   

胡祖军

本院在审理2020)粤0605民初33494案原告罗运辉诉被告胡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605民初334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祖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运辉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 并应以3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85%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付利息给原告罗运辉,息随本清;二、告胡祖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运辉归还借款本金9000元, 并应以9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85%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付利息给原告罗运辉,息随本清;三、驳回原告罗运辉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全额收取113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运辉负担261.41元,被告胡祖军负担875.09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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