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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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3393号案原告刘小琴诉被告关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1-04-20 18:02:2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关嘉华:

本院在审理2021)粤0605民初3393号案原告刘小琴诉被告关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605民初33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关嘉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小琴归还借款本金39.2万元,并应当以39.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付自2019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原告刘小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57.6元(原告已预交4957.6元),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已预交但不应由原告负担的4957.6,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述诉讼资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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