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银兴:
本院在审理(2020)粤0605民初11533号原告梁启信诉被告佛山市世造铝材有限公司、吴伟刚、李银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605民初11533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佛山市世造铝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010950元予原告梁启信,并支付以1010950元为本金从2018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予原告梁启信;二、被告佛山市世造铝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律师费50000元予原告梁启信;三、被告吴伟刚、李银兴应对被告佛山市世造铝材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梁启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69.7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8984.8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世造铝材有限公司、吴伟刚、李银兴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已预交但不应当负担的受理费8984.89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