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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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24910号原告张文伟与被告张梓祥、高桂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1-04-19 18:09:1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梓祥、高桂红:

关于本院受理的(2020)粤0605民初24910原告张文伟与被告张梓祥、高桂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605民初24910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张梓祥、高桂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文伟归还2016年12月30日所借款项尚欠借款本金133581.63元以及以133581.63元为本金从2020年4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二、张梓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文伟归还2017年11月3日所借款项尚欠借款本金172548.94元以及以172548.94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张文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244.56元、财产保全费2501.52元,合共9746.08元(张文伟已预交),由张文伟负担1559.38元,由张梓祥负担8186.70元(高桂红对其中的2508.59元承担连带责任)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张文伟已预交但不应当负担的诉讼费8186.7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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